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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的主要职责是:
(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6)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
(7)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刑事执行职务行为监督
(10)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1)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12)其他事项。
省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办下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省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综合业务指导科、监狱检察科、看守所检察科、监外执行检察科、侦查科和驻省看守所检察室。